本文來源:消費券發放措施專區

$發放方法

*發放對象大公開


(一)一般原則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納入發放對象: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第5款及第6款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二)特別考量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 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領取的方式分兩種

(一)一般情形

1. 親自領取:定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
2. 委託領取:以委託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 下載「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


(二)特殊情形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2.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取,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3.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4.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領取消費券時,應由領取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


$使用規定

*使用條列規定

消費券應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畢。

有關消費券使用方式,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規定,主要包括:

(一)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依據該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臺幣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二)使用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1.依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條例第2條並明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使用限制

消費券的使用限制,採負面表列原則,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六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並且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依循法律辦理事項

由於消費券可用於捐贈或募集,為使法令適用更臻完善,該條例明定,相關事宜依所得稅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定辦理。包括:

1.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2.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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